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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龐宗 編輯:史晶晶
食品標簽有關法規、標準
1、《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節(第67條至第72條)
2、《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23號令
3、《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
4、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5、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標簽類案件的不同情形
1、標簽瑕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②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③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④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⑤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⑥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⑦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⑧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⑨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⑩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2、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纂改生產日期、保質期)。
該情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規定:禁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但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標簽標示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與衛公告不符,經調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種)。
該情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4、標簽配料標示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與公告不符,但所用原料為同一品種。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該情況屬標簽、說明書翻譯或標示錯誤的,應定性為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此類情形,不宜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情形。
該意見還指出:食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不符,未標識具體種類的,經調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實際為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的,屬標簽標識不規范,給予行政指導。如果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不同的,屬非食品原料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5、標簽配料標注使用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但未按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要求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該情形屬未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進行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6、預包裝食品無標簽、說明書或或者標簽、說明書標識不全(輻照食品、質量等級未標示;配料表中標示了氫化或部分氫化油脂是時營養標簽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等)。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違反條款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處罰條款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7、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8、標簽配料表中標注非食品原料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一)規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標簽配料中標有藥品(藥食同源除外)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二)》中指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認定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收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原衛生部于2002年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現行有效,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新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前,應遵照執行。案件中涉及未收錄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但收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的大蒜、辣椒等物質,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給予明確答復前,案件辦理機構應采取“一案一請”原則;未收錄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通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允許添加藥品的食品除外。
10、標簽配料表中表示了超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1、標簽標注的生產許可證在生產日期之前過期
該情況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2、食品標簽標示宣傳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或保健功能;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的文字或圖案介紹食品。
該情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3、銷售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
該情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法所得的計算:違法所得應為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不扣除應繳稅款或所生產、銷售食品或原料的購進價款。
貨值金額的計算: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照進價計算貨值金額,半成品按照原料價格加其他成本計算貨值金額,成品(包括已售出、未出售、抽樣檢驗)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單、合同、貨價簽等明示的單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貨值金額。
說明:雖然有關食品標簽的法規、標準有很多,但是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行政處罰明確指出:《產品質量法》不是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已被廢止的原質監總局、工商總局、衛生部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現行有效,是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在現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終了的,應定性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依據《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相關規定,予以減輕處罰。《食品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其權威性和強制性毋庸置疑,因此本文多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進行整理。
作者簡介:龐宗,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具有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認證等多年從業經驗,熟知法律法規,對食品投訴、職業打假等有一定處理經驗。轉載請注明出處。
我單位審核食品標簽,辦理SC、企標備案等,詳情咨詢史老師:15201503266(同微信)或掃描/長按下方二維碼直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