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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士健 博士
某客戶向我們咨詢:客戶委托A和B兩家生產同樣的一個產品,請問:A和B是否可以用一個相同的條形碼?
根據《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
第四條 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 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
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為什么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呢?
條碼的主要作用是識別產品特性,以及商品交易結算,一般情況下,委托方基本都是產品的銷售方,因此為了便于識別和結算,所以要求標注:委托方的條形碼。
現在很多大型食品企業基本都是在按照這種方式在操作,使用統一的條形碼,使用統一的包裝,然后委托不同的廠家生產,產品標簽上標注所有被委托廠家的信息,最終通過打碼區分具體的生產廠家。
【作者簡介】

劉士健(食品專業博士):主講《食品標簽規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應對食品標簽類案件惡意投訴》、《食品工廠規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課程。“食品安全與管理服務”公眾號主編,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士海食標(廣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專家,國內多家知名食品企業顧問。從事食品標簽領域法律法規研究和培訓10余年,先后為全國多地的食品監管人員和食品企業人員進行食品標簽相關法規標準講解,已累計主講培訓班次超過200期,培訓人數超過一萬人,在食品標簽領域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多年的實際培訓經驗。
我們提供食品標簽審核、食品標簽類案件辯護文書編寫、食品標簽相關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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